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十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5.06
- 黃振強承認用屠龍眾籌資金約30萬賭波 否認擬行動後挾帶私逃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。案件今(6日)踏入第10日審訊。早前已認罪、為本案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。黃承認在2019年11至12月期間,自把自為使用「屠龍」資金當中約30萬賭波,並輸掉部分金錢。但他否認「私吞」金錢自用,並強調:「我覺得呢種係我用嚟紓壓嘅方法,雖然係唔好嘅途徑。」辯方指,黃計劃在行動翌日獨自前往台灣,「你諗住賣甩屠龍小隊嘅人,拎埋籌到嘅錢一走了之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發現紀錄顯示,黃在被捕後向警員透露,同案的吳智鴻稱若黃開槍殺警,可在抵達台灣後獲得一百多萬,因此黃一直「扮投其所好」、「氹佢咁樣」。黃在庭上解釋,對上述說法沒有印象,又指被捕後狀態混亂,不清楚為何這樣說。
有人稱「我們是台灣人」欲捐物資 黃回覆「需要軍火」
黃振強第五日作供,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主問。黃早前提及與劉佩凝等成立「育龍」頻道籌集「屠龍」經費。頻道邀請捐款者私訊名為「Abc123bbc」的帳戶,主要由黃、劉及林銘皓回覆。控方展示對話紀錄,有人私訊問:「你好,我們是台灣人,請問是否需要面具、濾罐等物資?我們可以捐贈」,黃表示他回覆「好」。對方再問:「是否需要其他物資?」,黃回答「我們暫時有足夠,比較需要軍火」。對方續指:「軍火送過去比較難,要問問看」,黃再回應「主要是錢和軍火」。
紀錄顯示於12月7日,帳戶向私訊者表示:「嗰啲乜 X 和理非呃人都有百幾萬,但真手足就冇人幫,仲有久唔久畀人中傷抹黑」、「目標500萬,而家得30萬,聽日就屠龍啦但係,30萬邊夠班仔走呀」。
黃用十多萬資金買百支汽油彈 辯方質疑:會唔會太誇張?
控方完成主問,接着由辯方進行盤問。黃早前供稱「屠龍」籌集得的資金全數由他管理。代表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指,張曾把「家長」給予的5千元捐款轉賬予黃。辯方問到,小隊成員是否信賴黃會善用資金;黃同意。黃亦同意較早時有前成員用「屠龍」名義向「家長」索錢並私吞,因此後來與害群之馬「割席」,而小隊資金交由黃負責管理。
黃早前稱,他會花費小隊資金的十多萬元,向「老虎仔」購買一百支汽油彈。辯方問他有否向隊員交代此事,黃表示「冇特別講」。辯方問:「一支汽油彈一千蚊,會唔會太誇張?」黃解釋製作汽油彈屬嚴重罪行,「如果可以保障到隊員安全,我樂意用金錢轉介呢個風險喺『老虎仔』身上,用錢去買返呢個保障。」辯方追問:「你唔會格價?」黃表示不會。
黃承認用「屠龍」資金賭波 但否認私吞錢自用
其後,辯方問:「隊員相信你唔會私吞資金,用喺唔係屠龍嘅嘢?」黃表示可以這樣理解。辯方問他有否將錢用在非小隊的事項上,黃表示有,包括吃飯、交通及買衣服等個人支出。
黃作供時表示,2019年10月9日晚上曾與隊員去澳門旅行散心,至翌日清晨回港。黃表示,他們到達後「飲飲食食」及「揼骨」,希望離開示威氛圍,自己則用眾籌的資金支付旅程開支。辯方指出,黃等人出發是因張銘裕未能入境澳門,因此其他隊員打算嘗試自己能否入境。黃表示有可能。
辯方指出,當日他們到澳門賭錢,黃更「輸晒啲錢」,要問張俊富借錢。黃表示不記得。辯方追問:「你係咪好鍾意賭錢?」黃強調:「唔係,唔同意。」辯方再問:「你鍾唔鍾意賭波?」黃僅回應:「有賭過,冇話鍾唔鍾意。」辯方展示黃的馬會戶口投注紀錄,顯示他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多次賭波,投注紀錄共有68頁。辯方重複追問是否喜歡賭波,黃仍堅稱:「有賭,談不上鍾意,我鍾意打籃球。」
辯方質疑:「你用屠龍籌嘅錢賭波?」黃表示:「冇印象,可能有,可能冇。」辯方展示黃在9月至12月的投注紀錄,顯示他多次賭波,在9月某賽事下了1.8萬元投注,在11月某賽事下了5萬元投注。黃早前稱已辭退搭棚工作全程投入示威,辯方問錢從何而來,黃表示:「唔記得。」辯方追問:「係屠龍籌集嘅資金?」黃回答:「應該係。」黃承認沒有向隊員說自己用資金賭波。辯方追問:「你私吞籌集嘅錢自己用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疑惑問:「因為輸咗嘅錢會作慈善用途,所以你唔同意?」黃堅持不同意。
辯方指一個月內用29萬資金賭波 黃:用嚟紓壓嘅方法
辯方指經計算後,黃在2019年11月至12月共用了「屠龍」資金的29.7萬元賭波,最後「輸咗啲錢」;黃同意,但否認喜歡賭錢。辯方亦問:「當時你自把自為,拎咗屠龍籌咗嘅錢,私底下賭錢輸咗啲?」黃承認,並對辯方表示:「我冇計買咗幾多,感激你幫我計咗係29萬。」黃主動補充,當時籌得的金額多,「其中30萬用嚟賭錢,我覺得呢種係我用嚟紓壓嘅方法,雖然係唔好嘅途徑。」由於黃較早前沒有透露用資金賭錢,辯方遂質疑:「你頭先特登唔講?」黃回應:「感激你幫我記返起我咁唔好嘅行為。」辯方另質疑,黃並非使用十多萬向「老虎仔」買汽油彈,他只是「作大數」;黃不同意。
黃承認往打算行動後往台灣 否認想拿錢一走了之
黃早前供稱會在行動後帶整隊人離開香港。辯方指,據對話紀錄顯示,黃曾於12月7日與被指為劉佩凝的帳戶商討眾籌資金,黃表示:「正確啲嚟講三十幾(萬),而家用咗少少喺著草 plan 同買軍火。」黃今解釋,部分資金撥作將來在台灣使用。辯方指出,黃根本沒有向隊員提及12.8大行動之後的「走佬」計劃,因此張並不知情。黃承認沒有交代計劃內容,但強調有在群組發布到台灣軍訓的資訊。辯方追問:「你有冇預備自己走佬?」黃回應有安排自己與「軍師」林銘皓的「走佬」計劃。
辯方指出,黃打算在行動翌日前往台灣,黃表示不記得。辯方展示黃與「家長」佩兒的對話紀錄,顯示於行動前一日,對方問:「機票幾點」,黃回應:「我自己買,買完 claim 返」,對方又指:「行李你今晚拎畀我先」,黃表示:「我未執」。
黃最終承認打算去台灣。辯方質疑:「你諗住大行動之後,你自己一個去台灣一走了之?」黃表示:「唔肯定係咪自己一個,但係有去台灣嘅打算。」辯方又質疑:「你諗住賣甩屠龍小隊嘅人,拎埋籌到嘅錢一走了之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指出,實際上黃與吳智鴻商討行動後,對方答應會在台灣給予他一百多萬。黃表示「唔記得」,但承認隊員不會知道金錢方面的事項。
黃庭上稱在中大暴動受傷沒去試槍 辯方揭曾表示扮傷
辯方在下一階段問及錄影會面的內容。黃表示在混亂及慌張的狀態下錄取,並說出「我當時認為係真話」的內容。辯方指出黃在庭上的證供與錄影會面不一致的地方。
黃在庭上表示自己參與中大暴動期間受傷,體能不足以應付到西貢測試槍及炸彈,並指示張銘裕代勞。辯方引述錄影會面紀錄,當時黃表示:「咁佢哋啲槍係到咗,邀請我去荒山野嶺試。我一直拖住佢,應承話好,因為我唔想試,呃佢話身體受傷不適,話唔去。」辯方指出,黃假扮受傷沒有前往測試。黃解釋會面時記憶錯亂,因清早被捕後經歷了很多事情,狀態不理想。
黃:以為用槍是說笑、「冇諗過嚟真」怕受牽連
另外,對話顯示吳智鴻傳訊息指「我槍手想約你傾吓」時,黃回覆一個擁抱的表情符號。黃於會面時解釋:「其實嗰一刻好驚,佢一直講槍械,我表面話好正,心裏面都係講吓笑,想拎吓資助金。我冇諗過會真係嚟真,我唔想掂呢啲嘢,驚有槍牽連到我,我有啲受驚,擔驚受怕。」黃表示上述是其真實想法。
黃:向吳智鴻扮投其所好、對方表示到台灣會給予百萬
對話顯示,黃向吳表示「我諗諗吓都係想拎支眼鏡仔」。黃在會面稱,當時表達想拿手槍,他解釋:「我想扮投其所好,氹佢咁樣」,「因為有次開會,佢話如果真係攞槍殺咗警察,著草去台灣,佢可能畀到百幾萬」,「我一直拖延住佢,一路從而攞啲資助金咁樣。」當時警員問:「即係佢話自己有百零萬,直情可以畀你哋?」黃回應:「我係向住呢筆錢。」警員又問:「攞支槍會畀多啲錢?」黃回答:「係呀係呀。」
紀錄顯示,黃曾說「我諗住趁亂乘機啪兩條,永久棄」,而他在會面解釋只是氹吳的說法,「呃住佢」可能會用槍射警察,並希望「氹一氹佢,過咗台灣可以問佢攞多少少錢」。但黃最終拒絕取槍。
在辯方盤問下,黃表示對於吳會給予百多萬的說法沒有印象,他強調會面時狀態混亂,不清楚為何這樣說。辯方質疑:「你喺證人枱係咪唔想講真話?」黃不同意。
辯方指黃與律政司商討答辯時 提及自己貪錢及要面
辯方質疑,黃在會面時沒有提及想殺警察,現時在庭上卻表示想殺警察。黃表示不記得當時想法。辯方展示代表黃的大律師,於去年7月給予律政司的答辯商討文件。辯方引述,文件透露黃「沒有意圖用炸彈或槍造成警員嚴重傷害」。黃解釋,其意思是不會親自動手,只是向律師表達得不清晰。辯方質疑:「你係咪諗住用方法同律政司達成商討,欺騙佢哋?」黃表示自己不熟悉,有關方面要問律師。文件亦表明,黃之所以沒有反對殺警察的建議,是因黃的「貪念」及「要臉」。辯方問及為何這樣說,黃解釋:「呢個都係貪錢同要臉,都係會做呢件事嘅其中一個因素。」辯方追問是否打算將錢據為己有,用作著草到台灣。黃不同意,強調打算用在小隊上。
辯方:原名為「逃龍」借鑒「逃學威龍」、黃擅自改為「屠龍」
另外,辯方指黃於8月被加入「荃灣示威群組」後,成員曾將隊伍改名為「逃龍小隊」,因他們經常被速龍警員追,並以「逃學威龍」借鑒。黃表示不記得。辯方指出,黃其後「自把自為」將隊伍改名為「屠龍小隊」。黃否認,強調當時各人有共識,隊員亦無當面指責其行為。「屠龍」曾分別接受兩個媒體訪問。辯方指黃沒有與隊員商量,便獨自接受《立場》的訪問;黃不同意。辯方另指,張俊富沒有接受《蘋果日報》訪問,其角色只是「運輸工人」,協助搬運裝備到場。黃同意這是張的功能之一。
辯方指據對話紀錄顯示,黃於11月至12月分別向「閃燈隊」隊長 Kristy 及名為「佩兒」的「家長」,表示「條 team 無人做嘢㗎」和「我真心好躁,成隊好似來來去去得兩三個人做嘢」。黃解釋,當時向對方「呻」自己要處理隊伍的事情,情緒及體能均處於疲倦狀態,但其他隊員卻未能幫得上忙。辯方指張有私人事務要處理,包括正在公開大學修讀會計系三年級,需應付功課及考試。黃表示沒有印象。
辯方亦指,張俊富無參與小隊的主要運作,亦非經常參與群組討論,有時他沒有回覆訊息;黃同意。辯方指出於11月11日,張與黃到葵芳參與示威活動,期間張的左小腿被鏹水掟中受傷,之後黃帶張到其葵涌邨的住所,由急救員協助處理傷口。黃表示不記得。但黃同意辯方所指,張沒有參與後來的中大及理大暴動。
辯方:張俊富反對用槍
黃供稱11月17日曾與隊員在大鴻輝(荃灣)中心一餐廳內開會。辯方指,當晚黃透露有方法買槍並問隊員會否想用,張俊富隨即搖頭反對,表達不同意。黃表示不肯定。辯方又指,黃當晚沒有提及隊員需要配合吳智鴻隊伍的計劃。黃表示應該未,亦同意未得出要配合對方的結論。
辯方:黃沒有告訴隊員要配合炸彈計劃、只表示可用煙花炮仗擲警
辯方續指,11月19日黃與隊員出發前往泰國,因其女友身處泰國。黃表示這並非主因。黃早前供稱,在泰國期間有向隊員談及「屠龍」不會親自用槍,只會引警察到場,以配合吳的隊伍使用槍及炸彈。辯方指出,黃在旅程上根本沒有提及上述計劃;黃不同意。
辯方指,實際上黃向隊員展示內地公安遭煙花炮仗嚇至雞飛狗走的片段,並表示小隊可模仿片段向警察投擲煙花炮仗,如此吸引的畫面可放上「育龍」頻道作宣傳眾籌。黃表示曾分享片段,但不記得有否說過上述的話。辯方指,黃表示需要 20kg 的煙花炮仗;黃不同意。
辯方指出,回港後張提議在11月25日開會期間討論「20kg」,他所指的是煙花炮仗,並非吳智鴻製造的炸彈;黃不同意,其後改稱不肯定。辯方指出,黃在會上沒有談及「屠龍」不會親手用槍及炸彈、只會從旁協助吳的隊伍;黃不同意。
黃起初不同意被警打故提供電話密碼 後改稱遭警揮棍及打面
黃振強於被捕後遭警方檢取手提電話,他表示有提供電話密碼。辯方問是否自願提供,黃沒有正面回答,僅表示「同意提供」。辯方於是問:「係咪因為警員打你、嚇你、迫你、氹你?」黃不同意。
黃於被捕當日錄取了兩份錄影會面。辯方再次問他是否受警員「打、嚇、氹」,黃表示當時狀態不理想。其後黃突然向法官張慧玲表示:「法官閣下,因為我喺投訴警察課有個案,我驚影響嗰邊,我可唔可以唔答⋯⋯」由於黃的代表律師團隊在場,因此法官給予時間黃向法律團隊索取意見。
其後辯方再發問,黃卻改口表示當時「受到警察一定程度武力對待」,最後同意交出手機密碼。辯方質疑為何剛才他不同意被打,黃解釋:「我唔具備能力判斷警方使用嘅武力是否合適,要交畀警察投訴課決定。」辯方追問他受到的對待,黃表示:「警員用警棍向我身體揮動,手掌用力拍我面部。」黃表示警員揮動警棍約8至10下,雖然覺得痛但「判斷唔到係咪打」,需交由警察投訴課人士判斷。
另外,偵緝警員16991早前供稱,於2023年5月至年尾,到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約10次。黃表示首次會面是他主動找案件主管,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。黃不同意辯方指,曾與警員商討承認某些罪,換取其他罪豁免起訴。辯方亦問:「你有爆嘢畀警察,佢寫低咗?」黃不肯定。
案件明(7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