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卅一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6.11
- 李家田被捕後稱已還槍 提到「屠龍」前身群組原意保護派文宣人士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1日)踏入第31日審訊。第三名控方證人彭軍壕已完成作供,控方傳召下一名證人,即負責拘捕李家田的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。楊供稱在2020年6月11日到李位於古洞的住所進行拘捕及搜屋,李在警誡下表示:「我淨係去過西貢試槍,之後支槍就畀返『鴻仔』,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」。李其後被帶返上水警署進行錄影會面,期間提到「屠龍」前身的群組,是源於2019年8月5日的荃灣斬人事件,有人提出開設 Telegram 群組,原意是保護在地鐵站派發或貼文宣的人,「等佢哋唔使畀人打」。
彭軍壕否認試槍期間有份開槍
本案被告、早前已認罪的彭軍壕,為第三名控方證人,他第7日作供。彭早前稱在西貢試槍期間,自己只負責在5米外「睇水」。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就這議題盤問,他問及彭是否記得試槍期間同行各人的衣著;彭表示沒有印象。辯方接着播放試槍片段,彭同意看到片中開槍者的衣袖是黑白間條,但案發時沒有留意,亦不記得對方是誰。辯方指出,實際上片中開槍者是彭,而他有份試槍;彭不同意。
警員指往李家田住所拘捕 他警誡下稱還槍予「鴻仔」
控方完成覆問後,傳召第四名證人、即拘捕李家田的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。楊確認於2006年7月加入警隊,於2020年6月11日時,他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,當日早上9時他獲上司指示,持搜查令與隊員前往上水古洞麒麟村拘捕李家田。他們於9時50分抵達李的兩層住所並拍門,李的母親應門。楊向她展示搜查令及解釋到場目的,惟對方以英語回應聽不明白,於是改由小隊指揮官以英語向對方解釋。對方最後表示李在屋內,並開門邀請警方進入。
警方隨即進入單位,楊表示單位有兩層,連同外圍平地約有5千呎。李母表示兒子在上層電腦房,楊與警署警長47780、警員5820及警員13344進入房間。他們入房後發現李正睡覺,楊遂叫醒李並表明身份及目的,隨後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。楊確認身份後對李快速搜身,並以「串謀有意圖傷人」罪名將他拘捕,表示有理由相信他串謀其他人,於2019年12月8日用槍及炸彈傷害香港警務處人員。
楊同時對李作出警誡,李回應:「我淨係去過西貢試槍,之後支槍就畀返『鴻仔』,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」。楊查問「西貢試槍」的意思及原因,李表示:「嗰日『鴻仔』畀支槍我,叫我試下開一槍,我照佢意思向空地開一槍」、「『鴻仔』想試下支槍可唔可以射到子彈,之後畀支槍我叫我試,我開完之後就知道支槍係真槍」。李又稱,在西貢試槍當日首次認識「鴻仔」,後來得知對方於12月8日被警方以「藏槍」罪名拘捕。楊把上述警誡供詞記錄在警員記事冊,並讓李檢視及簽署確認。楊亦向李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,對方簽署確認。
▲ 拘捕李家田的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
警員稱李提供電話密碼、其後交重點搜查隊同事搜屋
楊表示,其後他收到案件主管指示搜查電腦房,其餘3位同僚亦在場。警員5820則負責看守坐在椅子上的李。楊在電腦桌上搜獲6部手提電話、1部電腦及1部 iPad。他其後向李作出警誡,並查問其中一部 iPhone、Telegram 程式、iPad 及電腦的密碼,李於是提供密碼。楊將上述內容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並由李簽署。
警員稱李沒有被毆打或威嚇
由於現場範圍太大,楊獲指示在房間看守着李,以等待重點搜查隊同事入屋搜查。搜查隊首先搜查電腦房,直至同事開始搜查房間以外的地方,楊帶同李到其他位置見證警方搜查。楊表示,在場沒有警員毆打、威嚇或利誘李。完成搜查後,楊於晚上6時25分帶李離開單位,前往落馬洲警署,並向值日官匯報。
楊表示,由於落馬洲警署沒有錄影會面設備,因此將李帶到上水警署。楊確保李吃過晚飯、向他提供水及帶他前往洗手間後,再向其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,其後進行錄影會面。至翌日即6月12日,楊獲指示返回李的住所進行搜查,目的檢取一個綠色斜孭袋作為證物。
李在錄影會面稱「鴻仔」要求取回手槍
控方在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,事前法官張慧玲提醒陪審團,片段內容雖然牽涉其他被告的陳述,但不能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。
片段顯示,錄影會面於6月11日晚上9時進行。李表示自己的 Telegram 用戶名為「檸檬」及「黃又南」。李解釋早前在警誡下表示試槍後將槍歸還「鴻仔」的意思,他指手槍原本屬於「鴻仔」,但「屠龍」隊長「Healer」著李取槍,於是李「拎走支槍袋喺身」。其後「鴻仔」透過 Telegram 聯絡他,表示「想拎返支槍傍身」,最後兩人在新蒲崗雙喜街交收。
李稱開設荃灣群組 原意是保護派文宣人士
李又提到「屠龍」小隊的前身,是源於2019年8月5日的荃灣斬人事件,當時有人提出開設 Telegram 群組,原意是保護在地鐵站派發或貼文宣的人,「等佢哋唔使畀人打」。其後群組內有人陸續離開,只剩下約10人,就成為了「屠龍」。成員包括:他本人、「Healer」、「小熊維尼」、「塵」、「呂布」、「TT」、「Kan」。李補充,「塵」是倉庫事件的被捕者。
李稱自己有份試槍
李表示,2019年10月至11月,隊長「Healer」在「屠龍」群組問:「有冇人去試槍?」,李及「小熊維尼」表示會去。李當時估計是測試手槍。其後,李、隊長、「小熊維尼」及「Kan」共4人在荃灣某大排檔會面,隊長親自講述試槍的詳情。
至試槍當日,李及「小熊維尼」相約在彩虹站乘車入西貢,抵達後再轉的士到某一山頭,然後由「小熊維尼」致電「鴻仔」,並與「鴻仔」那邊的3至4人會合。各人跟隨「鴻仔」步行了1至2小時山後,「鴻仔」在一個附近有士多的地點停下,並拿出背包內的手槍,然後對着空地開一槍。「鴻仔」將手槍上膛後,李及其他人亦輪流試開槍。「鴻仔」最後表示其中兩支槍有問題,然後拾起地上的彈殼。其後,「鴻仔」拿出炸藥進行試爆,期間他用火機燃點粉末。完成測試後回程途中,「鴻仔」將早前的彈殼丟到海中。
案件明(12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